安徽(hui)省文化產權交易所(suo)發(fa)布轉(zhuan)讓信息操作細(xi)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文化產權轉讓信息公開發布行為,根據國資委和財政部最新頒布的32號令和《安徽省文化產權交易所文化產權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安徽省(sheng)文化產權交易所(以(yi)下簡稱“交易機構”)公開發(fa)布文化產權轉讓信(xin)息,適(shi)用本細則。
第三條 文化產(chan)權(quan)轉(zhuan)讓(rang)信(xin)息應當在交易機構網站和(he)轉(zhuan)讓(rang)方要求的媒體(ti)上公(gong)開(kai)發布(bu)。國(guo)有文化股權(quan)轉(zhuan)讓(rang)須在省級以上公(gong)開(kai)發行(xing)的經濟或者金融類(lei)報刊公(gong)開(kai)發布(bu)。
交(jiao)易(yi)機構可以通過(guo)交(jiao)易(yi)大(da)廳顯示屏、宣傳刊(kan)物或(huo)舉行(xing)項目(mu)推介(jie)會等多種補(bu)充形式發布轉(zhuan)讓信息,廣泛征集意向受(shou)讓方。
第四(si)條 轉讓方應當明確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的期限。國有文化股權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并以省級以上報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為起始日。
第五條 交易機構在報刊上(shang)登(deng)載的產權轉讓信息內容主要是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并(bing)注(zhu)明通過交易機構網(wang)站(zhan)發布信息的網(wang)站(zhan)地址和查詢方法。
交(jiao)易機構在網站發布的(de)國(guo)有(you)文化股(gu)權轉(zhuan)讓信(xin)息內容,包括轉(zhuan)讓標的(de)基本情況、交(jiao)易條(tiao)件、受讓方(fang)資格條(tiao)件、對產權交(jiao)易有(you)重大(da)影響的(de)相關信(xin)息、交(jiao)易方(fang)式的(de)選擇、交(jiao)易保證金事項等,并注明首(shou)次(ci)登載(zai)信(xin)息的(de)報刊(kan)名稱和征集(ji)意向受讓方(fang)的(de)起止時(shi)間(jian)。
第六(liu)條 信息(xi)發(fa)布(bu)期按(an)工(gong)作日(ri)(ri)計(ji)算,遇法(fa)定節假(jia)日(ri)(ri)以政(zheng)府相關部門公告(gao)的實際工(gong)作日(ri)(ri)為準。交易機構網站發(fa)布(bu)信息(xi)的日(ri)(ri)期不應晚(wan)于報刊公告(gao)的日(ri)(ri)期。
第七條(tiao) 在規定(ding)的公告(gao)期內,轉(zhuan)讓(rang)方應當接受(shou)意向受(shou)讓(rang)方的咨詢(xun);意向受(shou)讓(rang)方可(ke)以通過受(shou)托經(jing)紀會員在交易機構查(cha)詢(xun)產權轉(zhuan)讓(rang)信息發布(bu)的相(xiang)關(guan)材料。
第八條 在(zai)規定(ding)的(de)公(gong)告(gao)期限(xian)(xian)內(nei)未征集到符(fu)合條件的(de)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xi)(xi)發布內(nei)容(rong)的(de),轉讓方可以按(an)照產權(quan)轉讓公(gong)告(gao)的(de)約定(ding)延長信息(xi)(xi)發布期限(xian)(xian),每次延長期限(xian)(xian)由轉讓方確(que)定(ding)。
第九條 在(zai)規定的(de)公(gong)(gong)告(gao)期限內未征集(ji)到符合條件(jian)的(de)意向受(shou)讓方(fang),并且轉(zhuan)讓方(fang)未在(zai)產權轉(zhuan)讓公(gong)(gong)告(gao)中明確延長信息(xi)發布(bu)期限的(de),信息(xi)公(gong)(gong)告(gao)到期自行終(zhong)結。
第十條 信(xin)息(xi)公(gong)告(gao)(gao)期間轉讓(rang)(rang)(rang)方不得變更產(chan)權(quan)(quan)轉讓(rang)(rang)(rang)公(gong)告(gao)(gao)中(zhong)公(gong)布的(de)內(nei)容。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xin)息(xi)公(gong)告(gao)(gao)內(nei)容的(de),應當由(you)產(chan)權(quan)(quan)轉讓(rang)(rang)(rang)批(pi)準機構出具文件(jian),由(you)交易機構在原信(xin)息(xi)發布渠道進(jin)行(xing)公(gong)告(gao)(gao),并重新計算(suan)公(gong)告(gao)(gao)期。
第(di)十一條 信息發布過程中,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交易機構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中止信息發布的決定。
第(di)十(shi)二條 中止期限由交易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30日。交易機構應當在信息發布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者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終結信息發布的決定。如恢復信息公告,公告期可累計計算。
第十三條 信息發布過程中,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并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交易機構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終結信息發布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據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結信息發布的決定,也可視情形直接決定終結信息發布。
第十四條 中止、終(zhong)結產權(quan)轉讓(rang)信息發布,應當在交易(yi)機(ji)構(gou)網(wang)站上(shang)公(gong)告。
第十(shi)五條 本細則自(zi)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