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產權交易所組織交易簽約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文化產權轉讓競價活動的組織及交易合同的簽約等行為,根據《安徽省文化產權交易所文化產權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安徽省文化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機構)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公告公布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
第三條 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意向受讓方應當在交易機構的組織下進行協商。
第四條 公開競價方式包括網絡(電子)競價、動態報價、拍賣、招投標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第五條 采用網絡競價方式的,按照《網絡競價操作細則》組織實施。采用動態報價的,按照《動態報價操作細則》組織實施。
第六條 采用拍賣方式的,由交易機構選擇有拍賣資質的機構按照《拍賣法》組織實施。采用招投標方式的,由交易機構選擇有招標資質的機構按照《招標法》組織實施。
第七條 交易機構應當在確定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
第八條 《產權交易合同》條款由交易雙方協商約定。交易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以及競價交易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九條 如《產權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相關部門批準。交易機構應當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